貼近物價變動!繼承及受贈舊制房屋出售 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新令出爐

發佈日期:2026/11/03  【好房網】
繼承、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出售,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望降低稅負!財政部最新解釋令放寬成本計算方式,允許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,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,再從成交價中扣除,減少應申報的所得金額。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過去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,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,原則上以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取得成本。但若持有時間長達數十年,受到物價上漲影響,原始成本與出售時的經濟價值可能出現落差,導致帳面所得偏高。

為使所得計算更符合物價變動,財政部參考房地合一稅制精神,放寬舊制房屋成本認定方式,准予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,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,再從實際成交價中減除。 

此外,夫妻間贈與取得的舊制房屋也適用新規定。若房屋原先是配偶從第三人處繼承或受贈,之後再贈與另一半,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,同樣可依最初取得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調整成本。

繼承房屋賣300萬 調整後所得少21.7萬 

中區國稅局舉例,甲君於2011年6月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,當時評定現值為100萬元,2026年5月以300萬元出售,因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,須於2027年5月申報2026年度綜合所得稅。

 依新規定,若以消費者物價指數121.7%調整,取得成本可從100萬元提高至121.7萬元。假設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費用均為0元,財產交易所得為178.3萬元(300萬元-121.7萬元)。 

相較過去只能扣除100萬元,適用新規定後,甲君的財產交易所得可減少21.7萬元。國稅局提醒,民眾應妥善保存移轉契約及相關費用單據,以利計算所得並維護自身節稅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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