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(預售屋權利),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!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,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,若未申報,除了補繳稅款,還可能遭到處罰。
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於民國110年9月以2,36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,並已支付470萬元價款。
112年10月,甲君將該權利讓與乙君,雙方約定轉讓總價2,890萬元(乙君支付甲君1,000萬元,並承接剩餘未支付建設公司1,890萬元價款)。
而甲君未依規定於30日內申報,經中區國稅局稽查發現後,以乙君「實際支付」甲君的款項1,000萬元(不含後續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)認定成交價額,減除甲君成本470萬元(即甲君「實際已支付」建設公司的款項),甲君費用30萬元(成交價額1,000萬元× 3%),核定課稅所得500萬元,按適用稅率35%,補徵稅額175萬元,並裁處罰鍰70萬元。
中區國稅局提醒,預售屋權利轉讓的「成交價額」應以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,並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;而「取得成本」則是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。 
民眾如有交易預售屋權利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的情形,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,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,以免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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