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眾賣房時若連同冰箱、洗衣機、電視、冷氣等家電送給買方,這些家電的金額能否列入房屋成本、扣減房地交易所得?國稅局提醒,隨屋附贈的家電屬可移動動產,並非房屋本體的一部分,不能列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除成本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售房屋、土地,計算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時,雖可減除取得、改良及移轉不動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,但並非所有支出都能列入成本。
相關費用須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,且非短期耗竭的增置、改良或修繕支出,並提出證明文件,才能列報。
至於冰箱、洗衣機、電視、冷氣、美術燈、抽油煙機等用品,由於可獨立於房屋拆卸、搬遷,屬可移動動產,與增加房屋本身價值或效能的支出不同,因此不能列為房地交易成本。
 以老張為例,他在2024年6月出售一筆2020年9月取得的房地,適用20%稅率,原申報課稅所得462萬元,應納稅額92.4萬元。其中有20萬元為隨屋附贈家電,經國稅局查核後遭剔除。
 剔除20萬元家電費用後,課稅所得提高至482萬元,應納稅額增至96.4萬元,須補繳4萬元。老張不服申請復查,但國稅局審理後仍維持補稅結果。
 國稅局指出,即使房地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,隨屋附贈的家電同樣不能列入成本,因不符合「取得、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必要費用」。
 國稅局提醒,申報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時,收入、成本及費用都會依憑證及實際使用情形查核,民眾賣房若附贈家電,不能直接將家電金額列為房屋成本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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