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112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以後,簽訂的預售屋或是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,原則上不得將契約讓與或是轉售給第三人,違者處50萬至300萬元罰鍰,也就是不可以換約轉售的意思,但有允許特殊情況可讓與或轉售,並分為「不需申請即可轉售」與「審查後可轉售」兩大類。
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,早期預售屋可換約的時代,許多小資族、投資客會揪團購買預售屋,等到價格上來再出售賺取利潤。
因為工程期約3至5年,所以真正付出的自備款往往不多,以30坪房屋為例,自備款可能需只付約100多萬元。
「當預售屋每坪漲價3至4萬元,如果換約轉售,可能投資1至2年就有近100多萬元的獲利。」炒房歪風助長了房價,也促使後來的修法,禁止預售屋換約。
平均地權條例上路後 預售屋換約受限「2大例外」 
不過,若符合特定親屬或特殊法律關係,預售屋是可「免申請即可轉售」;若因突發重大變故必須轉售給第三人,則須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,也就是「審查後可轉售」,審查後可以轉售,但限定每2年只能換約1戶。 
不過也有例外。
鄭文在說,個案預售屋買受人是一對情侶,114年合購了一戶預售屋,因為出資各半,所以在預售合約書裡買方為共同買受人聯名簽約,並約定成屋以後各登記2分之1所有權。 
日前建設公司接獲買家要求,希望未來登記時改成只登記一人,因為這間預售屋的買賣簽約日期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以後,所以買方及建設公司必須符合相關規定,避免違反法律受罰。
 情侶共同買預售屋想改一人登記 關鍵在「聯名簽約+金流」 
由於當初預售買賣契約書上買方屬於共同買受人,且在預售買賣契約書上各自簽名,入帳的金流也是個別獨立,推估有機會完成讓與或轉售。
但個案因屬「審查後可轉售」的情形,所以必須送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查,才知道是否准許。 
鄭文在指出,這個案件之所以可以讓與或轉售,是因為當初的預售合約書上買受人聯名簽約且金流明確,如果當初只有一人名字簽約,另外一人「隱名合夥」或是「借名登記」,屆時要換名登記所有權人,可能就會和法令牴觸而無法辦理,必須等原買方取得所有權登記後,再辦理移轉2分之1給共同承買人。
 因此,聯名購買預售屋的共同買方,無論未來成屋時要登記給誰,還是要依照回出資人為主,以聯名的方式辦理簽約,避免未來要換約時,無法辦理,而多負擔一筆高額的契稅、印花稅及代書費,甚至衍生法律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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