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稅繳納時間,剩下最後幾天,仍有許多民眾尚未繳納,但另一個需繳納的遺產稅,卻發生頻傳繼承人面臨高額遺產稅卻無現金繳納之困境,對此,財政部國稅局彙整「延期、分期、實物抵繳、存款繳納」四大合法解套機制,只要在法定限繳日前提出申請,即可避免資產遭強制執行,也可在限繳日前申請延後繳納兩個月,且延期期間不加計利息,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,若對稅額有異議,申請復查的期限不會因此延長。
高雄國稅局表示,依據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30條,條列四大合法避險與調度路徑:申請延期繳納:
●無條件限制,不限稅額高低,可申請展延兩個月,期間不加計利息 。   
●申請分期繳納:應納稅額達30萬元以上 且確有困難者,可申請最長18期(每期間隔最長2個月,共計3年)分期,但須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加計利息 。  
●實物抵繳機制:稅額達30萬元以上且現金不足,可用課徵標的物(如土地、房屋)申請抵繳 。若屬公同共有遺產,需取得「人數過半且應繼分過半」或「應繼分超過三分之二」同意 。   
●被繼承人存款繳納:可申請直接以死者金融機構存款繳稅,比照實物抵繳之繼承人比例同意門檻辦理 。
當記者特別詢問有關的細節時,台北國稅局則是特別提醒,實務上最常出現的違章漏洞在於「時效認知的偏差」 。
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申請了「延期繳納」兩個月,若對國稅局核定的稅額有異議,復查期限也會自動順延 。事實上,延期繳納僅限於稅款繳納時間的展延,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仍為「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 30日內」 。過去常有民眾因此逾期提出申請,導致喪失行政救濟權利,得不償失 。 
在少子化與高齡化雙重夾擊下,中信房屋研展室副理莊思敏提醒,未來『因稅賣房』或『實物抵繳』的案件比例將大幅攀升。建議民眾在面臨繼承時,應同時評估資金調度與稅額合理性,切勿因為送出延期申請而鬆懈,應同步在收到核定通知書後,立刻檢視是否需要提出救濟,以免錯失關鍵的黃金30天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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